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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中基协发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8月1日起施行!
2024 年 04 月 30 来源: 浏览量:706

4月30日,中基协发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运作指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自去年3月份征求意见以下,大家关注已久的新规终于落地,积募和大家一起来看看都有哪些重点。

一、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其募集、投资、运作以及其他业务活动,适用本指引。

二、基金净资产限制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不得低于1000万元,不得通过投资者短期赎回基金份额等方式,规避前述实缴规模要求。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一年度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低于1000万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本条第三款的潜在影响及相关安排。

上述相关安排具体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一年度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万元,或者连续60个交易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万元情形的,应当停止申购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停止申购后连续120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仍低于500万元的,应当进入清算程序。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执行并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及时按要求办理基金清算等事宜。

针对已备案基金,基金净资产的计算标准:上一年度日均规模、连续60个交易日的计算时间自2025年1月1日起算。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成立不满一年的,计算上一年度日均基金资产净值时,以该基金成立日至上一年度末的区间为基准进行计算。

三、基金推介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

不得将规模小于1000万元、成立期限少于6个月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过往业绩用作宣传、销售、排名

不得以误导投资者为目的选择性展示部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绩、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部分运作周期的业绩

不得展示未经私募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业绩

不得对少于6个月周期的基金业绩进行排名

基金投资者仅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其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员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宣传、销售、排名时,应当一并披露该情况。

四、封闭与开放安排

封闭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存续期限不得小于1年,并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定期分红安排。

封闭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得接受开放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管理产品投资,接受封闭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管理产品投资时,应当确保上层基金、资产管理产品到期日晚于本基金到期日。

开放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至多每周开放一次申购、赎回,每次开放不得超过2天。基金合同中应当约定,投向AA级及以下信用债(可转债除外)、流动性受限资产合计超过基金净资产20%的,至多每季度开放一次申购、赎回,每次开放不得超过5天。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引导投资者关注基金长期业绩,强化对投资者短期投资行为的管理。基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不少于3个月的份额锁定期或者与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对应的短期赎回费用安排,收取的赎回费用应当归属基金财产。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员工跟投本管理人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份额锁定期不得少于6个月。

五、投资比例要求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进行投资并符合下列要求,银行活期存款、国债、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公开募集基金等中国证监会、协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一)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基金净资产的25%;

(二)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5%。

符合前款第(一)项分散投资要求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单只私募基金的资金,可以不受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不受上述投资比例限制:

(一)基金合同约定仅以战略配售、非公开发行、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方式投资上市公司股票,全部投资者均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300万元(穿透认定)的封闭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合同约定将9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符合本指引第十二条组合投资要求的单只私募基金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三)全部投资者均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穿透认定)的封闭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四)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针对已备案基金,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自指引施行之日起给予24个月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仍不符合前述条款要求的,不得新增募集规模,不得新增投资者,不得展期,合同到期后进行清算。

六、杠杆倍数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基金净资产的200%,不得通过场外衍生品等工具规避杠杆限制,不得参与场外配资。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向AA级及以下信用债(可转债除外)、流动性受限资产合计超过该基金净资产20%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基金净资产的120%,全部投资者均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穿透认定)的封闭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针对已备案基金,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自本指引施行之日起给予24个月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仍不符合前述条款要求的,不得新增募集规模,不得新增投资者,不得展期,合同到期后进行清算。

七、实际控制关系账户限制

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管理的所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担任投资顾问的资产管理产品合计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中国证监会、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针对已备案基金,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自本指引施行之日起给予24个月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仍不符合前述条款要求的,不得新增募集规模,不得新增投资者,不得展期,合同到期后进行清算。

八、场外衍生品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以风险管理、资产配置为目标,以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机构为交易对手方,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增场外期权合约以及存续合约展期的,除仅开展商品类场外期权交易外,基金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向全部交易对手方缴纳的场外期权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5%

(二)新增收益互换合约以及存续合约展期的基金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参与挂钩股票、股票指数等权益类收益互换的,向交易对手方缴纳的保证金比例不低于合约名义本金的50%;

(三)参与证券公司等机构发行带敲入和敲出结构的场外期权或者收益凭证(如雪球结构衍生品)的合约名义本金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5%,全部投资者均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穿透认定)的封闭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及其投资者均不存在份额分级安排;

(五)不得将场外衍生品交易异化为股票、债券等场内标的的杠杆融资工具,不得为基金销售机构向自然人投资者销售特定结构的场外衍生品提供通道服务,不得为投资者提供规避场外衍生品交易要求的通道服务。

针对已备案基金,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新增投资者,不得展期,除因追加保证金需要募集外不得新增募集规模,合同到期后进行清算。

九、债券投资

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债券的资金,不得超过该基金净资产的10%。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债券的数量,不得超过该债券存续数量的10%,因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或者进行债券购回,以及其他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导致的被动超标除外。

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债券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5%。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债券的总数量,不得超过相关债券存续数量的25%。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开展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的,质押或者接受质押单一债券的集中度适用本条前两款规定,与单一交易对手方开展回购交易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0%,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该基金下一估值日前将参与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的交易文件、交易对手方及质押标的等信息提供给私募基金托管人。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中国证监会、协会认可的投资品种可以不受本条前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针对已备案基金,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自本指引施行之日起给予24个月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仍不符合前述条款要求的,不得新增募集规模,不得新增投资者,不得展期,合同到期后进行清算。

十、程序化交易

主要开展程序化交易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就程序化交易制定专门的业务管理和合规风控制度,完善程序化交易指令审核和监控系统,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用于程序化交易的技术系统应当具备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规定的基本功能,按照要求进行充分测试,保障持续稳定运行;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建立并有效执行程序化交易策略的研发、测试、验证、合规审查、上线等业务流程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流动性、持股比例集中度、杠杆、交易频率、期现匹配、风格暴露、瞬时大额成交等投资交易的风控制度并有效执行

(五)保存历史交易记录,算法或策略的文字说明等投资决策、交易涉及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结束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六)按照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履行相关手续,不得以规避报告制度等监管要求为目的分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七)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重大技术故障、重大人为差错等突发性事件,可能引发重大异常波动或者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正常进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暂停交易、撤销委托等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其委托的证券公司或者期货公司报告;

(八)中国证监会、协会、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十一、压力测试和风险准备金

符合一定资产管理规模以上等条件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机制,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压力测试,并按要求向协会报送。

符合一定资产管理规模以上等条件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当按要求提取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私募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违反合同约定、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给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具体要求由协会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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