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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投资者教育—— 正确认识私募基金
2021 年 04 月 29 来源:新湖财富 浏览量:1729
一、风险提示词条


(一)辨真伪·识风险,做理性私募投资者。

(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不是行政审批,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三)私募基金不得公开推介。购买时请查询登记信息(www.amac.org.cn),细看基金合同条款,警惕保本保收益陷阱,防范投资风险。

(四)私募投资重匹配,了解自己,了解产品:知道买的是谁的产品,与谁签约,资金划到何处,具体投向何方。

(五)投资私募,卖者有责,买者自负。


二、投资者问答


(一)“伪私募”有哪些特点?


公开募集。通过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没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不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保本保息。虚构或夸大投资项目,以投资标的大股东个人担保、投资标的关联机构担保等方式,承诺给予投资者本金、承诺给予投资者固定收益、承诺定期付息等。


名基实贷。没有主动的风险管理,约定由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投资标的大股东或关联方溢价回购,从而达到变相从事放贷业务的目的。


未到协会备案。以私募基金名义宣传、募集,但并未到基金业协会办理产品备案手续。


(二)私募基金投资有哪些注意事项?


作为私募基金投资者,应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及风险意识,了解资本市场的规则体系,能结合自身的分析判断作出投资决策,并在投资之后对私募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进行持续关注和监督。


1.宣传“套路”要警惕。高风险是私募基金的本质属性,揭示风险是私募机构的义务。推介业务时过度包装、过度宣传,且不敢或刻意回避讲风险、讲隐患的私募机构,投资者要警惕。私募基金销售中往往存在如下宣传“套路”:


一是以“登记备案”不当增信。一方面,私募机构的登记备案不是行政审批,管理人宣传私募机构是证监会或基金业协会批准的正规持牌金融机构,私募基金是合规的投资产品,属于误导投资者,莫轻信。另一方面,登记备案是对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只对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做出要求。基金业协会对私募机构并不做实质审核,也不设许可门槛,基金管理人利用投资者的认识偏差,将登记备案等同于监管部门的信用背书,利用备案信息自我增信是违法行为。


二是以“托管人托管”不当增信。托管人职责不完全等同于管理人职责,基金托管也不等于资金进入了“保险箱”,投资者不应迷信“托管”,谨防管理人以“XX银行/券商托管”为宣传噱头,不当增信。


三是其他违规宣传“套路”。如宣传承诺保本保收益或者高收益、定期付息;虚构或夸大投资项目、以虚假宣传造势、利用亲情诱骗等手段,骗取投资者的资金;宣传基金产品设置多重增信,尤其是投资标的大股东个人增信、关联机构增信;利用传销式销售方式,构建庞大的销售队伍、众多分支机构和销售网点,高额销售奖励,介绍身边人买基金,即可得高额佣金,或者针对老年人群体,买基金送诸如iPhone、电视机等礼品。


2.购买渠道要正规。切忌通过非法渠道购买,警惕披着“金融创新”外衣的违规募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产品应当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建议投资者在购买私募产品前,先在基金业协会官网进行查询。在购买私募产品时,应仔细阅读相关产品介绍,了解买的是谁的产品、到底与谁签约、资金划到何处以及具体投向何处等,切勿被所谓的高收益蒙骗,切记“你看中的是别人的收益,别人惦记的却是你的本金”。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咨询基金业协会或监管部门。


3.投资要量力而行。一是对本人资质进行判断。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除单只私募基金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外,单位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少于50万元,同时应当具备足够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投资者要从自身实际出发,判断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的标准。二是对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私募基金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同时还有初始投资额的门槛要求。因此在认购私募基金时,应对本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如不能承受或承受风险能力较弱时,应谨慎购买。


4.事前要摸清底细。投资者在认购前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上查询私募机构及其备案的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查询工商登记信息。


一是初步判断合规水平。投资者可以登陆基金业协会网站查阅相关信息,结合登记备案信息的质量对私募机构的合规运作情况进行初步判断,同时还应查看监管部门是否对私募管理人采取过监管措施等情况。


二是了解执业能力。目前,不少没有证券从业经验,也无任何专业背景的人员转行从事私募基金行业,其初衷就是打着私募基金的招牌从事非法活动,博取违法收益,从其设立之初即伴随极高的风险隐患。因此,对私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能力的判断不能仅仅依据办公场所的装修档次及工作人员的着装品质,投资者更应关注高管人员的教育背景及从业经历,对从业人员无执业能力的私募机构应持谨慎态度。


三是细看产品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要注意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合理,合同是否完整,是否存在缺页漏页等异常情况,要仔细阅读条款,对其中提示性、警示性语句着重研读,对于不懂的概念、模糊的表述及时要求管理人解释说明,切勿被各种夸大、虚假宣传忽悠、蒙蔽。对一式多份的合同,还应检查每份合同内容是否完全一致。


5.决策要理性谨慎。许多机构以高收益为噱头吸引投资者,甚至打着私募基金的名义诈骗、非法集资。因此投资者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切勿因高收益的吸引而放松警惕、盲目投资,自觉抵制“一夜暴富”、“快速致富”、“高收益无风险”“保本保收益”等噱头诱惑,多一分怀疑,少一分侥幸,牢固树立“投资有风险”、“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的理念,在充分了解风险的基础上,审慎投资,避免上当受骗。


6.投后要持续关注。投资者在认购私募基金后,要持续关注私募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者若发现管理人失联、跑路,基金财产被侵占、挪用,基金存在重大风险等情况,要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地、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证监局反映,或者在纠纷发生后及时通过仲裁、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嫌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线索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案例警示


北京某资产管理公司非法集资案件


2015年至2018年间,北京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在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采取线下和线上两种途径,以销售号称收益率为8%-14%的30多个理财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吸收公众存款,南通地区涉及投资人1000余人,吸收资金超3亿元。2018年8月份,该公司出现不能及时兑付情况。警方于2018年12月立案侦查。


警示:不法公司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知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广为散发宣传单等,利用“高额回报”诱饵,制造虚假声势,骗取更多的资金。


四、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自律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3、《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4、《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5、《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6、《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7、《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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